因为凡遵守全法律的,只在一条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众条。(雅二10)
律法并不因我们是软弱的人而稍徇情面,它不理会我们有什么遗传因素和缺陷,只要求我们绝对道德。律法从不更改,不管你是最高尚还是最软弱的,它永远都不改变。神所定的律法,并不迁就人的软弱,也不因人的缺点而修改,它是永远绝对的。我们若不领会这一点,是因为我们并未真正活着;一旦活着,生命就成了一个悲剧。“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,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”若明白这点,神的灵就叫我们自知有罪。除非人到了自知绝望的地步,否则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不过是一场闹剧。自觉有罪,叫人对捆绑人的律法产生恐惧,又叫人绝望,因为“被卖给罪”。我,一个污秽的罪人,永无法与神和好,是绝无可能的。只有一个方法可以与神和好,就是藉耶稣基督的死。我必须除掉那潜伏的思想,以为可以因顺服得与神和好--有谁能绝对完全顺服神哩!
当律法带着“假若”而来,我们才体会它势力之大。神从不勉强我们。我们有时想神逼我们去做,但心情变了时,又想神不要管我们。当神的旨意得势,就不会有被逼的感觉了。我们若是定志顺服他,他就会以无穷的大能,召唤最远的星,及最后的一粒沙来帮助我们。